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 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后不满三年的期限内, 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1~3目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审批。
第四章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是有关审批机构批准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中外合营企业批准书》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向原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其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 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申请批准书》 、《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业务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业务手册》 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营或者合作设立监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工程类别和等级》
附表:
工程类别及等级
序号 |
工 程 类 别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一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
25层以上; 30米跨度以上
|
16层以上; 24米跨度以上
|
16层以下; 24米跨度以下 |
高耸构筑工程 |
高度200米以上 |
高度100米以上 |
高度100米以下 |
住宅小区工程 |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 |
二 |
冶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炼铁工业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上 |
年产20万吨以上 |
年产20万吨以下 |
炼钢、轧钢工业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下 |
特殊钢工业工程 |
年产50万吨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下 |
矿山工程 |
年产200万吨以上 |
年产60万吨以上 |
年产60万吨以下 |
有色工业工程 |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三 |
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井巷矿山工程 |
年产180万吨以上 |
年产90万吨以上 |
年产90万吨以下 |
洗选煤工业工程 |
年产180万吨以上 |
年产90万吨以上 |
年产90万吨以下 |
四 |
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 |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 |
小型石油化工工程 |
油田工业工程 |
日处理天然气300万立方米以上 |
日处理天然气200万立方米以上 |
日处理天然气200万立方米以下 |
输油气管道工程 |
2000千米以上; 跨省、市管道 |
1000千米以上; 跨市、县管道 |
1000千米以下; 市、县内管道 |
储油气容器设备安装工程 |
高压容器20MPA以上; 大型油气储罐20万立方米/台以上 |
高压容器15MPA以上; 中型油气储罐15万立方米/台以上 |
高压容器15MPA以下; 小型油气储罐15万立方米/台以下 |
五 |
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制酸工业工程 |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 |
年产硫酸8万吨以上 |
年产硫酸8万吨以下 |
制碱工业工程 |
年产烧碱3万吨以上; 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
年产烧碱7500吨以上;年产纯碱4万吨以上 |
年产烧碱7500吨以下; 年产纯碱4万吨以下 |
有机化学工业工程 |
年产3万吨以上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4万吨以上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4万吨以上化纤 |
年产1万吨以上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2万吨以上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千吨以上化纤 |
年产1万吨以下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2万吨以下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千吨以下化纤 |
化肥工业工程 |
年产15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
年产5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
年产5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
农药工业工程 |
年产3万吨以上 |
年产5000吨以上 |
年产5000吨以下 |
六 |
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水力发电站工程 |
单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6000千瓦以下 |
火力发电站工程 |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 |
核力发电站工程 |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 |
|
输变电工程 |
33万伏以上 |
6.6万伏以上 |
6.6万伏以下 |
七 |
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水泥工业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上 |
年产普通水泥20万吨以上;年产特种水泥5万吨以上 |
年产普通水泥20万吨以下; 年产特种水泥5万吨以下 |
玻璃工业工程 |
年产100万箱以上 |
年产50万箱以上 |
年产50万箱以下 |
八 |
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木材采运工程 |
年产30万立方米以上 |
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上 |
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下 |
木材加工工业工程 |
年制材15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人造板5万立方米以上 |
年制材5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人造板1万立方米以上 |
年制材5万立方米以下; 年产人造板1万立方米以下 |
林产化学工业工程 |
年产1万吨以上 |
年产2000吨以上 |
年产2000吨以下 |
九 |
纺织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织织工业工程 |
毛、麻、丝纺锭1万枚以上; 棉纺锭10万枚以上 |
毛、麻、丝纺锭5000枚以上; 棉纺锭5万枚以上 |
毛、麻、丝纺绽5000枚以下; 棉纺锭5万枚以下 |
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
造纸工业工程 |
年产3万吨以上 |
年产1万吨以上 |
年产1万吨以下 |
合成洗涤剂工业工程 |
年产2万吨以上 |
年产1万吨以上 |
年产1万吨以下 |
印染工业工程 |
年产1亿米以上 |
年产5000万米以上 |
年产5000万米以下 |
十 |
水利建筑工程 |
水库工程 |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 |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 |
运河工程 |
流域面积1万平方千米以上 |
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 |
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下 |
十一 |
铁路建筑工程 |
铁路、枢纽及电气化线路工程 |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山区40千米以上,平原丘陵5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 |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山区40千米以下、平原丘陵5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 |
专用线 |
铁路隧道工程 |
单线3000米以上; 双线1500米以上 |
单线2000米以上; 双线1000米以上 |
单线2000米以下; 双线1000米以下 |
铁路桥梁工程 |
长度500米以上 |
长度100米以上 |
长度100米以下 |
公路建筑工程 |
公路工程 |
二级以上 |
三级以上 |
四级及等外级 |
专用公路工程 |
高速公路 |
|
|
公路隧道工程 |
500米以上 |
100米以上 |
100米以下 |
公路桥梁工程 |
单跨100米以上; 总长1000米以上 |
单跨40米以上; 总长200米以上 |
单跨40米以下;总长200米以下 |
城市道路工程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十三 |
港口建筑工程 |
码头工程 |
年吞吐100万吨以上 |
年吞吐50万吨以上 |
年吞吐50万吨以下 |
船坞工程 |
2.5万吨级以上 |
1万吨级以上 |
1万吨级以下 |
十四 |
航空航天工程 |
机场、导航工程 |
一级机场 |
二级机场 |
三级机场 |
风洞工程 |
大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
中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
低速风洞和各类小型风洞 |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
大型整机、系统模拟试验设备工程 |
大型部件模拟试验设备、整机试验设备工程 |
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部件试验设备工程 |
航天器及运载工具总装车间,发射试验装置工程 |
研制、生产航天飞行器、运载火箭、大型动力装置等基地 |
总体设计部(所),总装厂,发动机、控制系统、惯性器件、地面设备及大型试验台、试车台等综合性建设项目 |
各类试验室、计算中心、仿真中心、地面测控站、研究用房和试制生产车间等单项工程 |
十五 |
邮电、通讯、广播设备安装工程 |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 |
跨省; 一级干线 |
省内; 二级干线 |
市、县内工程 |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
省会城市级以上枢纽 |
地市级枢纽 |
县级枢纽 |
十六 |
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 |
气源厂及管、站工程 |
日供气30万立方米以上; 8个大气压力以上 |
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 3个大气压力以上 |
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 3个大气压力以下 |
气罐(柜)工程 |
15万立方米/日以上 |
10万立方米/日以上 |
10万立方米/日以下 |
热力厂及供热管线工程 |
单台25百万大卡/时以上; 10千米以上 |
单台6百万大卡/时以上; 5千米以上 |
单台6百万大卡/时以下; 5千米以下 |
十七 |
给水排水建筑工程 |
给水厂及给水管网工程 |
30万吨/日以上 |
10万吨/日以上 |
10万吨/日以下 |
污水处理厂工程 |
二级以上处理 |
二级处理 |
一级处理 |
输、排水工程 |
直径1200、长度10千米以上 |
直径800、长度10千米以上 |
直径800、长度10千米以上 |
说 明 ……………………………………………
1、表中“以上”、“以下”数中,以上者含本数,以下者不含本数。
2、表中:冶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建筑工程、铁路建筑工程、公路建筑工程、港口建筑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及邮电、通讯、广播设备安装工程定为单一工程类;其余为部门交叉工程类。
3、未列入工程类别的国务院非工业、交通部门所属的其它工程类,均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对待。在单一工程类别表中未列入的其它工程科目,由国务院有关工业、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或习惯划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