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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投资控制
 
来源:建筑网 日期:[2018-4-27]
    建设工程招标的目的,一是选择适宜的施工单位,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最低。因此,工程招标是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给招标单位造成投资损失。      

    招标是一种“有言在先”的要约式达成合同的方式,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文件提出要约条件,当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则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基本确定,之后再签定合同只不过是转换一种形式而已。招标单位作为掌握先决性主动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在招标文件中制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工程招标中的投资控制包括以下几点:

    1、确定标的价(拦标价);2、确定评标方法;关3、于施工方法的要求;4、有关责任义务;5、确定结算原则。

    确定标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单位报价过高或过低。过高则招标单位投资增大。过低则中标单位可能出现亏损,于是耍赖皮,停止施工或降低质量,使情况复杂化,最终还是使招标单位受到损失。

    评标方法中,较为经济合理的做法是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即取投标单位中报价居倒数第二、三、四名的报价取其平均值,最靠近该值的中标;或取全部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以下最靠近的三家再取其平均值,最靠近的中标。

    关于施工方法的要求,如果招标单位有具体要求的,则应该写明确。如果没有具体要求,则最好写上“不论采取任何合理的施工方法均不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

    关于有关责任义务,举例来说,某项运动场改造工程,其原有运动场两边高差13cm,图纸及招标文件都没有说明该情况,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后发现了该情况,要求招标单位给予补偿。类似这种问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招标单位将组织正式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视为正式投标单位了解了现场情况,如正式投标单位需要进行测量等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费用自理,需要招标单位协助或给予提供的,可向招标单位提出。”这样就避免了一些纠纷。

    在确定结算原则方面,除了规定工程结算类别、套用定额、下浮率等以外,还有以下几项需要注意:

    1、关于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当前采用较多的招标方式,其好处在于: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方便进行造价增减的计算。但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整理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可能会出现漏项、数据错误,这样就可能会给投标单位留下钻空子的机会。一些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因担心出现上述问题,就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而要求投标单位自己列清单。但这样做,投标单位反而会故意遗漏更多的内容,以致在发生工程变更时没有依据可循,或者导致其他纠纷,使招标单位投资失控。

    我认为,工程量清单还是应该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整理提供,为防止上述问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投资较大损失,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整理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投标单位必须全部都进行报价,同时投标单位应该根据图纸对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整理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凡是图纸上有的内容,不论工程量清单上是否有列出,其费用都已包含在投标单位的总报价中。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整理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若在结算时经复核误差不超过5%,则不予调整。

    2、关于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防止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这样的说明:投标单位必须认真阅读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其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投标单位应该提请招标单位答复如何处理,若投标单位未提出,则视为投标单位认可接受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投标单位中标后,如因图纸问题无法施工,需要对图纸作合理的变更,该部分变更后的造价不超过原造价的三分之一,则不予调整。超过三分之一,按定额计算并按投标下浮率结算。

    3、关于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单位为获得更大利润所采取的技巧之一,它是在报价书中在控制总价的前提下将可能发生设计变更的内容报价高一些,当该部分发生设计变更时,该投标单位可以获得较高的补偿。作为招标单位,当然是想使投资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降低。那么如何防范投标单位采取不平衡报价手段对招标单位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呢?我们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如果不超出定额的15%,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将按照工程量清单上的报价进行造价调整。单项报价如果超出定额的15%,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将按照定额下浮10%进行造价调整。

    4、关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首先要求投标单位承诺:本工程的所有内容均有能力按图施工。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因施工难度大、无法施工等原因而作的设计变更,可作如下规定:若使工程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使工程费用减少,则节省的费用各得一半。

    5、关于违约处罚金的细化

    很多施工承包合同都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履约金,一般在10%以下,但往往由于其规定不够细化,以致出现一些纠纷,因为违约的情况有很多种,有的严重,有的轻微。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是属于违约行为,其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对每一项违约行为的处罚额度是多少。这样就易于执行,不至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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