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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来源:方案网 日期:[2016-12-23]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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