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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筑外观手法初探
 
来源:网易园林 作者:傅熹年 日期:[2015-5-20]

    中国古代建筑活动至少有七八千年以上有实物可考的历史。数千年来,虽经历多次社会进化、朝代更替、政权分合、民族融汇以及不同程度的外域文化影响,但不同时代的建筑却都能在传统基础上各出新意,博采众长,持续发展,逐步形成鲜明而稳定的共同特征,数千年来一脉相承,从未中断,成为世界建筑中虽非历史最悠久,却是延续时间最长、独树一帜的建筑体系。从这点考虑,可以推想,在古代必有一整套城市规划、建筑群布局和建筑物设计的原则和具体的方法,随着时代不断演进、发展,日臻成熟完善。在其控制下,古代建筑才能在发展演进、推陈出新的同时,做到一脉相承,保持其建筑体系的长期延续和基本特征的稳定。探索这些古代规划、布局和设计的原则、方法,对于了解古代建筑传统得以形成和延续发展的种种因素、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和阐扬中国古代建筑的卓越成就和所达到的科学水平,总结历史经验,都有重要作用。若能持之以恒,群策群力,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逐步把它全面地揭示出来,也将有可能对规划设计工作者深入了解传统,从中取得参考、启发和借鉴起一定作用。前此,我们已对古代城市规划、大型建筑群组布局进行了初步探讨,发现了面积模数和模数网格的重要作用,下面将循着已发现的一些线索对建筑物的外观设计进行探索。

    中国古代建筑以木构架建筑为主体,木构架建筑在正面宽度上以间为单位,正面每二柱之间称为一间,间之宽度称“间广”,若干间并联组成一座横长矩形的单体建筑,再由若干座单体建筑围合成内向的院落。木构架建筑在进深上以屋架上的椽或檩数计,早期(宋式)称几架椽(指椽跨距),晚期(清式)称几架(指檩数),大型建筑在侧面(山面)上也分间,一般以二架椽为一间。平面矩形的单体建筑,屋顶形式有硬山、悬山(均两面坡屋顶)、歇山、庑殿(均四面坡)几种,后二种屋顶下可加下檐,构成重檐屋顶。在具体表示一座建筑物时,称面阔几间,进深几椽(或几架)几间,上覆某种屋顶。

    单座木构建筑受等级制度限制,屋顶大都为两坡的硬山或悬山,只有宫殿、王府和坛庙、寺观等才可用歇山或庑殿顶,故屋顶的可选择性较小,外观变化不够丰富,但较大型的建筑可用加前后廊、前后抱厦、左右耳房等附属建筑的手法,形成外形较复杂、变化较丰富的组合体。当主体为二三层楼阁时,若令附属建筑比主体建筑低一至二层,可做到主次分明、高低错落有致,形成颇为丰富壮丽的外观,其形象在宋代绘画和现存一些明清楼阁建筑上都可看到。中国古代建筑虽以在平面上展开的院落式布局为最突出的特点,但院落中的单体建筑、特别是主体建筑形象的完美,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之间在外观和比例上的和谐统一也是建筑群组设计成功与否的关键。从现存大量优美和谐的建筑物和院落群组看,古代在单体建筑的设计上也必定有较成熟的设计方法。

    在(宋)《营造法式》和(清)《工部工程做法》中,分别记载了用“材分”和“斗口”为模数设计单体建筑的方法。自梁思成、刘敦桢二位先生创建中国古代建筑研究这一学科以来,数十年间,经过两三代学者的研究,对这两部书中所载模数制度已基本了解。但因这两部书是为工程验收而编著,详于构件断面尺寸,而对建筑物的面阔、间广、柱高等大的比例关系较少涉及。如在《营造法式》中只有“若副阶、廊舍,下檐柱虽长,不越间之广”一句,即柱高等于或小于间广;《工部工程做法》则记载一般建筑下檐柱高为0.8面阔,也是柱高小于间广。但二者都属于控制数宇,并未涉及更具体的比例关系。由于在古代典籍和建筑专著中迄今尚未发现有关记述,我们要探讨古代木构建筑在外观设计中大的比例关系问题,只能通过研究现存的实物来进行,这就需要对有精确实测图或实测数据的建筑物进行深人的分析,用综合、归纳寻找共同点的方法逐步把它们反推出来。

    从设计和施工角度考虑,“材分”、“斗口”的尺度太小,用来控制构件的断面固然准确,但若用它为平面、立面大轮廓的尺度单位,则过于细碎,既不易掌握,实际上也难以达到这样高的精度。经过对大量建筑间广的分析,也发现若以“分”值折算,大多不是制度、法规所规定的数字(如125、250、375“分”),而折算成尺数时,却大多以尺或半尺为单位,这现象表明,在定间广时,先按规定确定其“分”值,再折合成尺数,然后随宜增减尾数,使其以尺或半尺为单位。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施工时放线和验核,但它还并不是模数。考虑到宋式有柱高不越间广的记载和清式以“攒档”数表间广和进深的情况,当时很可能还使用了扩大模数。但其具体情况如何,也只能通过研究实物来解决。

    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受木材易朽、易燃的限制,难于长久保存,现存最早的是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山西五台县南禅寺大殿,属中唐时期,距今已有1218年。中唐以前的木构建筑在国内已无实物,难作具体的探讨,但自此至元代,大约每间隔数十年都能有建筑实物存在,可供我们研究其间继承和发展的脉络。明清时期的建筑保存更多,不仅官式建筑大量存在,不同风格的地方建筑也极为丰富,且自成系列,可据以作更深入细致的探索。不过限于条件,目前还只能先就有精测图或数据的建筑物进行研究。

    陈明达先生在结合建筑实物研究《营造法式》时,发现进深四架椽房屋其檐柱之高(以H表之)等于铺作(斗栱组)高加举高(亦即深四椽房屋屋脊标高为ZH)。循此线索,我用大量实物加以核验,发现唐代建筑和宋代殿堂型建筑确是如此,并发现当其进深为四椽以上时,其中平椽(距檐椽二步架,相当于四椽屋之脊搏位置)至檐柱顶之距(以A表之)仍与檐柱之高H相等,即其标高仍为ZH,继续保持着这个比例。这现象表明,檐柱之高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建筑的构架之高,即与建筑的高度有关。进一步探索,又发现宋代厅堂型构架建筑和元明以后的殿堂、厅堂型构架建筑,当进深等于或大于六椽时,其上平模(距檐三步架,相当于六架椽房屋之脊榜位置)至檐柱顶之距A仍与檐柱高相等,即上平标高为ZH。这比唐式和宋式殿堂型构架增加了一步架之高,表明柱高相对增高,斗拱部分相对减低,但檐柱之高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建筑构架的现象却是一脉相承的。把这现象和在研究应县木塔、独乐寺观音阁和日本飞鸟、奈良时代古塔等多层建筑时发现的下檐柱高H为塔身总高之模数的情况(应县木塔为12H,独乐寺观音阁为4H,日本法隆寺五重塔为7H,法起寺三重塔为SH)和柱高不越间广的记载结合起来考虑,檐柱高和建筑外观立面间必有密切的关系,应进一步加以探讨(为简化行文,下文中除仍以H代表檐柱平柱之净高,以A代表中、上平至檐柱顶之距外,又以B代表建筑的通面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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