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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日期:[2015-2-6]
    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境外,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国内的企业单位。项目的实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社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援外工程也引进项目招投标制,同时,由于援外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又带有一定的政策性。援外项目既反映市场又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由此造成援外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既不同于国内工程,也不同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下面在简单介绍援外工程施工监理现状的基础上,对现行援外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援外项目施工监理的现状

    1988年,为适应援外体制改革的需要,援外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对承包企业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的控制。实践证明,监理制度提高了援外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政府已出台的多个文件加强援外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工作,如外经贸援发字[1999]188号文中的“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对援外工程项目监理的资质、职责、权限、奖惩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外经贸援发字[2000]169号文规定了援外工程的施工监理的取费标准,财行[2001]336号文制定了援外监理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这些文件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管理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二、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国外住宿、交通费用划在施工内包合同价中,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公正。

    现行援外管理体制中,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价中包含了监理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监理人员在国外与项目组同吃同住。虽然,监理人员的住宿等费用是业主单独支付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划在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中,施工单位拿到这笔钱后,会无形中认为,监理人员的费用是在他们的碗里分得“一杯羹”。而且监理人员与项目组同吃同住,在方便管理和密切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的同时,也为监理人员公正执法设置了障碍。

    2、监理取费较低,难以保证援外项目施工监理的高质量。

    根据[2000]外经贸援发第169号文件规定,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取费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人员费取费法,适用于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少于3人或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足3人的情况;二是费率取费法,适用于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足3人或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情况。同时规定,按人员费取费的项目,除去临时增派人员和实际国外工作期限超出计划工期两个月以上者可以增补有关费用外,取费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变化的影响;按费率取费法的项目监理费由施工监理单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不受增派人员、实际工作期限超出计划工期等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可以测算一个项目监理单位的经济收入情况。工程总价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期10个月,派出2名高级工程师,监理费用大致为20万元人民币,除去支付监理工程师的必要开支,如国外工资600美元/月、艰苦地区补贴、国际差旅费、人身保险费、国内差旅费外,监理单位可得到的仅是技术服务补贴费5000元/人月,加上派出人员国内尚需参加基本三项保险约1000元/人月,国内监理公司还需配备必要的后勤服务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项目一切顺利,国内监理单位可得的最大利润为8万元人民币。如果项目受多方因素影响,出现延期不足两月的情况,监理单位不能补款,监理单位尚需支付监理工程师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800美元/人月,最后仅剩6万元人民币利润。通过上述测算可知,如此偏低的取费,监理单位除去人员费之外,几乎没有利润,加上援外项目大多在条件艰苦的异国他乡,同时援外项目在国家外交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所派出的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较高的任职资格,等等原因造成监理单位无法聘用到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难以选拔真正胜任的人员去执行援外项目的光荣使命。

    3、监理人员无检测工具,也不能支配检测费用,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任务的完成。

    现在很多援外项目施工监理没有配备任何检测工具,遇到工程中需要检测的时候,需由施工单位来支付费用,加上援外项目大多在落后国家,质量检测本身比较困难,往往造成能不检测就不检测的情况,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

    4、监理人员的信息不灵,影响监理的工作效率。

    援外项目有限的监理人员远在万里之外,可以说真正全才的监理人员是不多见的,监理人员在国外遇到问题,必须向国内相关单位请示才能定夺,这其中信息交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现在有的监理人员没有国际电话、笔记本电脑、网络等基本的通信工具,更谈不上配备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对监理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贮、传递、分析和应用了。

    5、监理责任无保险,监理人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目前,从事援外项目的监理单位都没有实行监理责任保险。监理人员独自在境外,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一旦监理单位出了问题,只能以“罚”了事。事实证明,很多的监理人员在项目中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帮助承包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6、监理工作的职能有限,影响工程管理的实际效果。

    目前,援外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只起到了“质检员”的作用,对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的作用甚小。究其原因,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决策、设计等前期工作不了解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监理单位早介入,工程施工阶段的问题可能会大大减少。

    三、对策与建议

    1、借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做法,由业主直接支付监理人员国外住宿、交通等费用。

    将监理人员国外住宿、交通等费用从施工承包单位的合同总价之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监理单位,同时要求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得占用施工单位的任何车辆、通信工具和生活设施,为监理工程师的公正独立的执法,扫平障碍。

    2、考虑援外工程的特点,适当提高援外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援外工程项目的设计收费在执行国内收费的基础上上浮15%-20%,同为工程咨询类的监理收费建议也按照这个比例(15—20%)上浮,对外派人员较多的项目还应适当提高监理单位的管理费率。

    3、提高检测费用的总额,给予监理单位更多的财权。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仅靠工程师的眼力和经验去检测。在监理工程师觉得必要的情况下,经业主认可,应允许监理工程师配备一定的检测工具或将实际检测费用实报实销。

    4、提高软硬件水平,下大力气解决监理单位的信息管理问题。

    为监理人员配备国际电话、笔记本电脑、互联网等基本的通信工具,同时大力推进工程监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监理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项目管理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高度。

    5、积极推行监理责任保险,加强监理的责任意识。

    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诸多风险,如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和工期拖延,业主除了对承包商进行惩罚外,一般还要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轻则限期整改,重则处以罚款。监理工程师因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甚至会被吊销资格证书。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公司应要求业主代为投保职业责任险,它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业主和监理公司的利益,也是监理单位承接国际承包工程,与国际管理接轨的需要。

    6、监理工作向两头延伸,监理公司应积极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化援外项目是政府项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在援外项目中大力推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鼓励有资质的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化。提倡工程监理在决策阶段介入,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努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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