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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
 
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5-12-2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我国的基本建设规模居世界之首,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

    由于建筑业存在着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自然条件影响、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加之施工单位主观上为了经济利益注重对质量、投资及进度的控制而忽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造成安全事故频发,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

    本人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责任风险问题,如何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责任、规避监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应对策略,供广大监理人员参考。

    一、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

    1.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众所周知,监理行业所从事的是“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建设部【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发布,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有些甚至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被压到了监理的肩头。当发生事故后,既不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主体,也不具备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权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却受到处罚、甚至被判刑!

    2.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甚至将工程肢解发包,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和造价,而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对建设单位承诺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监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监理工作的“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一旦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3.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建筑施工队伍不断扩大,但总的整体素质却有待提高,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非法挂靠等很多不正常的现象。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高频发,这样同时也增大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和执业风险。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未健全,监理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数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而且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

    1、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体系

    1.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制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落实监理企业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规范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3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检查所有在监工程的安全状况和各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措施,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及考核检查标准,有效地规避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所导致的风险。

    2、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

    2.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2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组建项目监理部时,根据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特点、大小复杂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切实保证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2.3总监理工程师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提高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

    2.4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内容有:

    2.4.1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4.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资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

    2.4.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4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防止发生事故后总、分包单位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2.4.5审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且应做好书面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不得代签。

    2.5施工过程中,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2.5.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经审批(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经过审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时,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手续,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5.2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巡视检查记录。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5.3对施工单位进场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2.5.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必须检查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完好情况;现场跟班监督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旁站监理记录中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安全情况。

    2.5.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结束语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必须把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放到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而且要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以便在现场从事建立工作时能具备辨别危险、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监理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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