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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监理与承包商的关系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作者:杜光明 日期:[2015-10-9]
    建设监理制是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参照国际惯例组织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我国建设领域继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标承包制之后而推行的一项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制度,并在90年代全面推行和发展。1998年“三江”洪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重庆綦江彩虹桥发生整体距塌造成40多人死亡;云南昆禄公路建成后不久,发生路基沉陷,上边坡坍塌,路面开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活生生的事实无不说明我国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和提高。为此,朱镕基总理在今年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上讲:“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特别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我国推行监理制度,其目的是完善现有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快工作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这样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当中,抓住工程建设主要环节,同时要处理好建设各方的关系,特别是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在实施工程项目过程开始,有两项重要工作。①选择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明确业主和监理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②选择承包商(施工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则更具体地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承包商以合同的形式接受管理。业主并将承包合同交于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这样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和管理,就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以施工合同为纽带的工作关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简称监承关系)。国家建设监理制度又明确规定:只要是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承包商就有义务接受监理,监理工程师则有权进行监理,建设监理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又保证了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并逐步得以加强。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这种关系在工程建设实施的整体活动中是一对最具体是活跃的关系,所涉及的方面很多,其处理的好环,直接影响双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工程质量的优劣。

    二、二者之间的矛盾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权益的,在职能上只是“服务”,监理工程师因与其没有合约关系、经济关系,无权监督管理他们的工作。要么对监理之管理不予理睬,要么把本属于他们自己的工作往监理身上推,把监理当作自己的施工员或技术人员的补充,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开展。另一方面,如果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对监理的职责和权力认识不清,在执行“三、二、一”目标过程中,水平低,力度差,方法不当,也会引起承包商不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为业主利益着想,希望尽量合理地减小投资,而承包商多倾向于加大费用、提高利润达到挣钱获利为目的。监理工程师希望质量优良,而承包商主要注重降低成本,这就使得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因而导致监承关系的不融洽甚至冲突。监承关系发生矛盾,究其原因在于双方对建设监理制度的认识不够,监理不知道自己是在“执法”,承包人不清楚自己应该“守法”;监理不放开手脚工作,承包人似有一种不平等的感觉,认为实施监理多了一个“婆婆”,监理是专门来挑毛病与自己作对的。那么,如何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呢?

    三、处理矛盾的方法与原则

    笔者通过数项工程监理的实践,感到要处理好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使承包商主动接受监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工作主动,热情服务。在同承包商关系的处理中,监理工程师占有主导地位,应具有超前意识和全局观念,工作中坚持以预控为主,这样可以消灭隐患于萌芽状态,从而大大减少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难于处理而产生的种种矛盾。同时,少出问题,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相互理解与配合,避免工作被动。

    (2)要与承包商共忧患,帮助承包商提高合同意识。在建设目标上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也有共同的目标。工程优质高效,监理工程师脸上有光,也取得良好的信誉;相反,工程搞砸了,监理工程师也往往要承担监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虽是为业主服务,但搞好工程是要依靠承包商,要求他们一定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检体系。目前大多工程一包再包,真正干活的人不大懂施工技术,如果自检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不实,由监理工程师去充当“施工员”,会造成依赖性,责任不清,是无法控制质量的。因此,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才能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与项目。作为监理工程师,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施工组织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后仅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而不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建议,承包商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此类工程师只会挑毛病,而无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久而久之,监理工程师的威信将逐渐下降,甚至形成令而不从的尴尬局面。反之,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承包商会认为你帮了他,你是有较高水平的工程师,一旦这样,你的威信将在不知不觉中提高,那么以后你发出的任何通知等指令性文件,承包商都很乐意接受。

    (3)坚持原则、方法灵活。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作时,要注意自己的工作方法,要始终站在主动位置,诸如技术标准、合同要求,监理程序、监理工程细则等,监理工程师不能含糊,必须精明。有时,承包人还会故意设置一些陷井给监理工程师,如低质高评,计量避实就虚,索赔、设计变更等。对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原则,不能随意应诺。否则看似同承包商的关系搞好了,实则放纵了承包商,渐渐地,可能什么都没了规矩,工作程序被打乱,有损技术标准和执行合同的严肃性。当然,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可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建设项目工程工作量大,涉及到方方面面,影响因素多,监理工作的不确定因素亦很多,又主要与人打交道,这都需要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具体工作中,死板地照搬规范,“跟着本本走”是有碍监理水平的体现。灵活性要建立在工程利益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灵活处理是业主和承包商都希望的。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对保证良好的监承关系作用很大。

    (4)要做好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监理工程师既不是承包合同签约的一方,也不是业主的雇员,而是承包合同签约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他是以自己的高超的专业技术智能和特定的法律地位工作,并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及在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被授予特殊的权力,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决定工程技术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控制监督施工的质量、工期和造价,以保证工程建成后符合业主的建设目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由业主发一份全面的授权委托书,把工程管理中的决定权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把此份授权书作为一份施工合同的附件,让承包商共同遵守,这将是监理工程师处理好与承包关系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授权书发出后,就从法律上确定了他们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从此监理工程师就具备了工程质量的确认权与否认权,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权等一系列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权力。认真地利用这些权力,使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产生一定的敬畏心理,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在保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不能只是单方面地偏袒业主利益;而要站在独立、公正、科学的立场上,要考虑所做出的决定是否会对承包商利益造成损害。如对承包商利益会造成损害,那么要果断地调整你的决定,使承包商的合法和正当利益得到保护。人们对维护自身利益的人总会有一种信赖感,一旦承包商对你产生了信赖,那么以后你所作出的决定和发出的通知都将行之有效。

    要处理好监承关系最终要依靠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认识的提高,特别是业主的支持,施工单位的理解,监理工程师作为监承关系的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理水平。除了要具备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能力等“硬件”外,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软件”,在工作中要取得承包商的配合,积极主动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坚持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处处体现独立性、公正性和廉洁性,工作起来,就能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使合同得以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监承关系,才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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