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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工程监理中应协调好的几个关系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 日期:[2015-10-26]

    工程监理是为适应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从1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特别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按照《规定》,工程监理的任务就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任务的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业主的授权决定。由于监理工作涉及专业知识面宽、工作内容广泛、相关单位较多,因此,完成好监理工作既要求监理人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责任心,更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协调好与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保证监理工作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的关键一环。
    
    从系统的角度看,监理工作需要协调的范围分为:与建设工程有合同关系的近外层协调和与建设工程无合同关系的远外层协调。
    
    一、与发包单位关系的协调
    
    发包单位是业主(亦称甲方),监理单位正是接受他们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对监理目标的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监理单位的责任是按照业主的委托,监督管理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同时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监理人员,既要充分理解工程总目标,明白业主的意图,要尊重业主的委托,认真、严肃地依法行使监理权,做好服务工作,以求得业主的高度信任和对监理工作的支持配合。同时更要以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精湛的技艺、良好的服务取信于业主,树立起监理的良好形象。
    
    二、与工程承包单位关系的协调
    
    工程承包单位(亦称乙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乙甲方关系,工程承包公司以乙方身份执行合同。建设监理单位则是工程承包合同之外的独立一方,它是以服务为目的,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双方执行合同,公正地分配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公司之间的风险。
    
    监理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单位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做好与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中监理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的态度。监理要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及时汇报,以掌握信息,寻求解决对目标控制可能产生的干扰。要善于运用语言艺术、感情交流的有效形式,使工作中的分歧得到比较好的化解,并注意把握好适度用权问题。
    
    就双方身份而言,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性质虽然有差别,但都是为业主服务的,只不过是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和分工的不同,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因此,监理单位不应凌驾于承包单位之上,在工作中应注意充分尊重对方,营造一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目标同向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监理工作,甚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实现工程目标的双赢。
    
    三、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设计质量决定着工程的质量,而在施工监理的条件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虽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与设计单位的协调是监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监理工作中要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或向建设单位报告。事实证明,在监理工作中做好和设计单位的关系,不仅是对业主的负责,也是对承建单位的负责,其最终的目的即是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消耗。
    
    四、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关系的协调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主要以宏观手段进行控制,因此它的工作是带有强制性的。而建设监理单位则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督和管理。它的权责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它的工作是属于服务性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建设监理范围不仅限于施工阶段中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等各方面进行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而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除了上述以外,还要依据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监督是执法机构,因此它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来工作的,它可以向承建单位发出警告或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处罚;建设监理则是以经济手段进行工作,未被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有对拨款支付的认可与否决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仅是工程得不到认可,支付也不能成立。
    
    从工作职责上看,二者之间有所区别,但在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中,必须依靠行使部分政府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理的支持。特别是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重大事件的处理上,更需与他们进行及时的交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敦促承包单位建立好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协调好与他们的关系,这是确保监理工作职权的行使、维护监理权力效力、实现工程建设监理目标的保证,对此我们应给予高度重视。(陈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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