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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施工中的监理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5-1-27]
    一.必须建立健全环保工程建设监理机制

    推选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中一项重要改革。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环保工程监理,近几年在全国已有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环保工程建设中仍未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理机制,在环保工程建设存在问题比较多,以福建省四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为重点的“99环保行动”检查结果为例,地方政府于1996年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且投入了大量的环保专项资金,然而3年时间过去了,仍有一些企业治理迟迟未能完成,至今仍然向闽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有效的行政和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因此要加强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制订、颁布环保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制,才能形成环保市场三方主体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环保工程建设监理机制,才能做到以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为中心,以工程建设监理为对象,以政策法令、技术标准、工程合同为依据,才能有效地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加快工程进度起到积极效果。马尾快安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正是实施了环保工程监理,通过业主、设计、施工与监理四方的共同努力,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支付均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为优质工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发挥监理职能,认真执行监理程序

    环保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环保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承接的环保工程建设监理项目负责。监理单位有机地把建设项目的业主责任制、招投标、承(发)包合同制连接起来,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实行“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做为“合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项目间各方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环保监理职能。监理工程师在明确监理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完成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制定了监理工作大纲、监理条例与监理实施细则。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除了具备各自的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有关合同和法律方面的知识。

    在实施进度控制中,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编制总工期和每月施工计划,报监理批准执行。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矛盾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定期的每周“现场协调会”和每月的“工地例会”等形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对工程进度的调整。

    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是实现建设监理三大目标的重点,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又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在质量控制的整个环节,监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质量监控手段,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在审查开工申请时做到三个不准:即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后道工序不准进行。在工程施工监理中,一般采用旁用旁站监理和巡回检查,在关键工序即浇注桩基混凝士的连续施工中,监理人员就要不分昼夜、全天候进行旁站监理。质量不合格的则下令采取必正措施。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都要有文件记载,使各项事情处理都有据可查,如现场质量检验单,质量进度问题通知单,备忘情况纪要等。

    在合同支付过程中,监理部门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工程质量为基础,施工质量为保证,测量核实为手段,进行结算签证。对所有的工序,依据技术规范,验收评定标准,对质量进行验收,其检测试结果要求表格化、数据化,合格地签署质量认可书,并以此作为指令和支付凭证。无监理开工或质量合格签证手续的,暂缓支付或不予结算。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则下达指令支付结算。监理部门必须坚持裙带求是,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利益,有效地促进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正确处理好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三方的关系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是投资项目利益、责任的承担者及工程建设的所有者,是项目法人,因而具有相应的项目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合同委托,向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监理工作应立足于监理和服务的双重性要求,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业主应考虑给予监理单位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在“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赋予监理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给予第三方奖罚的权利,才能保证监理职责的贯彻执行。

    在不违背合同原则下,监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团结协作是重要的,它能促进质量的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除了监督检查外,更重要的是帮助施工单位制定良好的施工方案和提高质量措施,实行超前指导,避免和养活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环保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和施工的来往最为频繁,双方往往在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和索赔问题上产生矛盾,监理方应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以合同为依据,相互协商,积极地解决问题。做到在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实事求是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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