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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水准测量
 
来源:www.5k5k.net 日期:[2014-12-30]


    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 

   

    3各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4各等级水准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3.2.2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3.3.3各周期水准观测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出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

    2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标尺的水准器和i角进行检查。当发现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进行检验与校正。

    3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4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

     3.2.2 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观测成果的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超出本规程表3.3.1-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

    2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水准点开始重测。

    3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超限,应先就可靠程度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若重测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较差未超限,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未超限时,则取此中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结果;若同向超限,而与另一单程高差未超限,则取用重测结果;若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与另一单程高差的较差超出限差时,则须重测另一单程。当出现同向不超限而异向超限的分群现象时,应进行具体分析,并选择有利观测时间或缩短视距再进行重测,直至符合限差要求为止。

    4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中数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则取三次结果的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则须再重测一个单线。

    5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先就路线上可靠程度较小的某些测段进行重测,当重测后仍不符合限差时,则应重测该路线上的其余有关测段。

    6在已测路线上,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超限时,应按规定的观测方法继续往前检测,以确定稳固可靠的已测点作为联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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