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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监理协调的原则
 
日期:[2013-6-3]
    园林工程监理协调丁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正确把握监理权力

    根据我国监理制度的规定及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根据工作性质、作用和要求,以及监理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拥有建议权,确认权,检验权,检查、签证权,指令权,审查、验收、签认权,否决权等等多项权力。因此,正确把握和运用委托人授子的各项权力,既不越权、侵权,也不弃权、缩权,是进行有效协调的基本保证。

    2 制度化、程序化监理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制度是对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约束,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监理的内外工作制度。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理下作程序,以制度和程序协调约束工程建设有关方的工作关系。这是各方工作开展的前提之一。

    3 以监理委托合同为工作依据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以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的方式,谨慎、勤勉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技术和管理的公正和科学的服务。

    4 不替代原则

    监理人对其他设计、咨询人员的工作作出的任何判断或意见,均应以专业建议的方式提出,不应对设计、咨询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实施任何程度的替代。

    监理人在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时,不应对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实施任何程度的替代,但亦不应妨碍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工作目标作出指令。

    5 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监理人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合同文件以及监理工作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及程序进行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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