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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 日期:[2013-6-7]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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