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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图)
 
来源:金华造价网 日期:[2013-1-8]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按标准足额、及时到位,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本规定明确的费用支付方式及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对未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书时,应明确发包范围。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后继发包内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提取基数为工程造价(中标价或合同价),建筑工程费率不得低于1.5%;市政园林工程费率不得低于1.0%。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部存入市、县(市)指定的专门账户,所有权归施工单位。费用到位及使用投入情况接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到位的交款凭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项目、投入计划等相关资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作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健全而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三阶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使用计划,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第十条市、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根据每阶段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三阶段评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按下表规定确定该阶段的费用额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五天内按领取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款,额度为全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在阶段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阶段的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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