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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程委托监理文本
 
来源:建筑企业网 日期:[2007-6-12]
    摘要:去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一0202】。与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95一0202】相比,新的文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并对文本的词语进一步予以规范。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应认真学习和吃透合同文本,在监理实践中运用与执行,按照合同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本文现就新文本中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与原版文本的差异,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1、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 

    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是监理人的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可能追究工程责任时,规定了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黑体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没有的。为了说明问题,把第五条列出: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综合第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具有三层意义:第一,监理人如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监理人不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种责任;第三,监理人由于未能认真履行义务,对导致的后果要承担责任。 

    2、“监理人责任”的三种情况 

    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争议、纠纷,甚至诉诸法律仲裁。《建设监理》期刊去年第6期“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一文中指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看来这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监理人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过失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过失责任,并按合同予以赔偿。例如:发出错误的指令,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 

    (2)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人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例如:承包人不听从劝阻,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承包人管理不善,不能实现计划,工期拖延;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了工程质量;承包人弄虚作假,管理松弛,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委托方(业主)未能按计划提供条件,导致设计延误、施工不能按时开工,拖延了工期;委托方所订设备(材料)未能按计划到达现场,延误工期,导致索赔;委托方不听从监理方劝阻,从而发生质量事故;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向监理人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引起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等。 

    (3)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同时将副本交委托人)以书面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停工令等监理意见,也对业主方的不规范行为和偏离合同的做法,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如果监理人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人应承担“不作为责任”,也就是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人要承担“不作为责任” 

    上述监理人的三种责任,前两种比较容易理解,而“不作为责任”在实践中发生的机会多,判别这种责任的难度大,往往受到人们的忽视。笔者认为,正确认识监理人的不作为责任,正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提高监理行业水平,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 

    (1)监理人应及时、充分地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离合同、违反规范标准、违反法令法规问题。如果监理人对应该能发现的问题,包括由于技术原因,当时尚未暴露而在未来可能暴露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的损失,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监理人要承担不作为责任。 

    (2)对工程中的问题,监理人虽然已经发现,但未能及时提出,或即使已提出,但所采取的形式和力度与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监理人仍然要承担不作为责任。 

    (3)合同文本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其中“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说得十分尖锐与贴切。应该看到,有些监理单位,虽然具有甲级、乙级资质,但在监理业务中只满足于处理一般性常规业务(当然也是重要的工作),但对工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包括安全质量隐患,影响工期和费用的重要因素,却发现不了(由于水平与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或即使有所发现,却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是承包方的事,工期拖延,造价增大是业主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予重视,或者轻描淡写,发一个简单的监理通知应付了之,事情发生了,把责任推出去完事。而不是象一些优秀的监理工程师那样,对待质量问题一丝不苟,大声疾呼,不厌其烦,甚至在现场不顾个人安危与非议,挺身而出,制止严重的不规范作业。须知,对于不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引起发生责任事故,同样要追究监理人的不作为责任。 

    4、防范与规避不作为责任的措施 

    正确认识不作为责任的性质,防范与规避不作为责任的风险,不仅是为维护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的要点所在。为此: 

    (1)认真学习新版委托监理合同条款,正确认识监理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风险意识。要让所有参加监理业务的人都要明白自己的责任,应该做什么,怎样做,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2)加强监理业务的责任分解,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目前推行的“质量管理台帐”是值行推广的一种做法。监理人员不能满足于日常的巡查、签字、开会。总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抓大事,对质量、工期与费用问题中的大事一定要抓准抓好。 

    (3)对发现的重要问题,第一,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劝阻、指令、直到停工令,对业主方的重要问题,发出正式的咨询建议书。第二,监理措施一定要注意力度,所发出的指令、建议应与事件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例如施工作业人员浇灌配比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监理人员以发一个劝阻通知显然是不够的,应该发出紧急停工令,同时在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作业继续。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有效解决与克服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与矛盾,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造价;二是为了减少和规避监理自身的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理人员是否应该“旁站监理”,曾经有所争议。笔者认为,一个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现场的作业质量胸有成竹,对可能发生问题的重要部位与环节,何止“旁站监督”!还应全程监督,总监要亲自过目,没有问题才放心离去。在某大化肥项目尿素装置的施工中,笔者作为总监在高压液氨换热器水压试验时亲自逐项检查,在压力表读数仍然合格的表况下发现了一个高压螺栓渗水,从而发现了制造过程工序的缺陷,直到返修合格为上。从而避免了生产安全的隐患,得到了业主的赞扬。这就是监理的责任所在。当然这并不意味对所有的部位与环节,监理都应旁站监督。 

    (4)做业主方诚实的、称职的、公正的参谋。对业主方的不规范行为,要加以分析,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监理人应该诚实地、公正地向业主方适时提出与监理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把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存在问题与严重程度,以及如果不解决可能发生的后果、建议的解决途径等及时反映与报告,促使业主方运用其权力与职责,克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 

    对业主方个别人的不规范行为,例如私下向承包人推销建筑材料,降低验收标准从而获取私利等,监理人必须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是业主行为而降低标准,牺牲业主方的长远利益。这样做,即使可能对监理方工作带来不利,也不能退让。因为由此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了经济案件,监理人仍然要承担责任风险,如果监理坚持了原则,就不承担责任,反之要承担监理不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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