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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抓好监理工作
 
来源:造价人 作者:童桂正 奚岩标 日期:[2007-3-6]
    1 前言

    在质量年活动中,监理单位职责明确,制订了目标,落实了措施,重视了思想建设,提高了质量意识,强化了管理,落实了质量责任制,工程优良率大幅度提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贯彻执行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了现场监理巡视、抽查和旁站,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在控制造价、保证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我市实行社会监理制度虽然起步晚,从1997年底组建了第一家市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来,通过甬台温、上三线高速公路、温岭大石线、黄椒路大环线一级公路及其他国省道干线等工程监理,取得了较好成绩,发展到一家具有乙级资质,二家具有丙级资质等级的三家监理单位,初步形成了我市监理机构健全,技术力量雄厚,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齐全,监理业绩比较丰富的队伍。近几年我市有150多名技术人员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交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有101人。其中监理工程师6人,部专业监理工程师5人,省专监理工程师49人,监理员41人。为全面推行工程的社会监理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基础,使监理人员严重紧缺状况有所缓解。

    2.1监理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列入省市计划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了外部监理,严格了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监理;对主要省道工程实行了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意识得到加强,所有项目监理单位和业主签订了合同,监理单位投入的人员、设备基本能按合同文件要求到位。

    2.2监理市场逐步形成

    近年来,随着投资规模的增大,工程项目多,监理队伍的力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买方市场,在本地区内较难实现择优监理单位竞争上岗。通过开放市场,特别是采用监理投标形式选择监理队伍,目前在我市监理队伍外省有6家,外地区有3家,通过竞争,促进了监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促进了监理的发展,给监理市场带来繁荣,加快形成一个规范性、独立性、服务性、公正性的监理市场。

    3 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监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3.1监理队伍力量与实际工程需要不相适应。如我市监理单位资质不高。业务范围受到限制,监理人员少。全市虽有监理资质证书101人,但其中1/3的不在监理岗位上,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投资大,就我市来说,每年投资18~20亿元,因此监理队伍的力量不能满足全市实际工程的需要。对大中型工程较难找到相应资质的监理队伍,竞争择优上岗不激烈,规模小的工程还存在无资质监理,人员到位也难满足要求。

    3.2监理人员素质与监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由于监理制的实施起步迟,时间不长,专业化队伍偏少,监理工程师外聘较多,不利于监理单位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年龄结构上不合理,两头多,中间少,年纪大的虽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身体条件差,对新的知识接受慢,年纪轻的工作经验不足,如:在一次施工监理招投标中,投标16人监理人员,有5人60岁以上,10人25岁以下,只有1人29岁,持证率低,有的监理人员无参加岗前培训,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缺乏高水平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3.3现场监理质量与建设工程要求不相适应。施工监理要求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应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检查发现有的监理人员质量意识不高,工作责任心欠强,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有的没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这一指导性文件,有的试验设备较少,试验检测人员不足,平行、抽检试验频率不够,有的对工程未进行复核测量,有的对工程进度未进行有效地控制,这些都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指导、监管的应有作用,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提高。

    另外监理工作还存在权力不到位的问题,业主截留应赋予监理的职权,使其难以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小型项目工程内部监理仍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地逐步地加以解决。

    4 监理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1提高工程监理的覆盖面,充实和发展监理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从主要国省道工程和大中型水运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逐步扩大到对县乡道路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小型水运工程实行监理。杜绝内部监理、严禁无证、越级承担监理业务。对交通工程全面实行监理制度,必须充实和发展监理队伍,努力提高监理队伍资质等级,积极参与监理市场的竞争。

    4.2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监理人员,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举办经常性的监理技术交流或岗位业务学习,并加强监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严格监理和热忱服务相结合,内练硬功,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监理队伍的监管力度,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能力和责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努力改善监理队伍数量少,监理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以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

    4.3加大对监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严格执行服务合同。一是加强对监理现场对工作质量的检查,促进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投入人员、设备,进行工程施工监理;二是对监理人员要组织应知应会抽查考试,促进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规范监理办公室“三牌一上墙”,各监理办公室严格按省站规定的“驻地监理办格式化布置的基本要求”加以落实;四是各监理办公室必须建立现场监理工地试验室,并取得临时资质证书,工地临时试验室配置标准,试验项目要达到省站浙交监[2000]118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能力要求。

    4.4推行监理招投标。依法加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这是把监理工作全面推向正确轨道的途径,这项工作做好了监理的费用问题、地位问题、素质问题就有了解决的基础,施工监理招投标是监理工作管理的源头。对重点工程实行施工监理招投标,要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要严格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村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报批前应组织专家初审,建立专家评标体系,执行招标评标专家库制,致使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4.5加强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监理单位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主体,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源头管理,做好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进入现场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应工程的监理资质,制止监理的挂靠、分包、转达包行为,对中标后的监理单位坚持跟踪督察,加强科学管理,对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建立监理单位动态管理档案,对管理较差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撤换。工程完工后,对监理单位表现建立评价制度,要进行项目监理工作评定,促进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推动施工监理工作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4.6加强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一是监理单位和人员要建立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明确监理人员职责,加强单位内部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考核力度,形成激励机制;二是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进行检查督促。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定期检查现场监理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矛盾,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组织监理人员积极开展科技研讨,相互交流经验,解决技术难题,组织对标准规范的学习、熟悉、研究和落实,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在可靠的控制条件下进行,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四是指导各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帮助他位做好《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在工程现场配备相应人员,增加必须设施,建立满足工地需要的工地试验室,真正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4.7建设单位正确处理与监理工程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利益工作,建设单位要树立监理工程师权威,支持监理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理工作,真正赋予监理工作“三权”,即质量、工期和计量支付权,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同时又要加强对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监理进行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保持公正,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

    4.8规范监理服务费标准,确定合同费用。目前,我省还没有监理服务费编制办法。在招投标时,投标人监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试验检测、福利、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报价相差悬殊,业主标底凭经验按人头费来计算,并按概算核定的监理服务费来控制,但各项工程的规模不一,工程难易程度差异大,具体操作比较困难。为确定合理的监理服务费,应制订一个监理服务费编制办法或收费标准,有利于招标评标工作,有利于监理的发展,促进监理水平的提高。

    4.9完善监理法规制度,做到依法监理。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和规章,是依法进行质量管理的前提,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省现在还没有专门规范公路工程监理活动管理条例,难以依法行政、加大对违章违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处罚力度。国家虽然制定一些大的法规,省、市应制定配套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有做到依法监理,不越权、不失职,监理工作才会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4.10加强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者应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在公路建设中要推行廉政建设合同与工程建设的“双合同制”,即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素质,自觉遵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职业道德规范》和《现场监理“十不准”》的有关规定,公开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勤政廉政,干净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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