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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来源:机电之家 日期:[2007-2-13]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

    (1)贯彻设计意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但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被采纳并产生效益,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要变更设计时,需通过监理单位向没计单位提出。设汁人员如发现施工中有不符合设计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处理?如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负相应责任,

    (2)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凡事先未说明又不按时完成监理的,视同已被监理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一应签证认可事项,应通过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有关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监理总工程师调解。在接到调解通知书后2U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争议双方,若一方不同意监理总工程师的调解意见,可在15天内请政府监理主管部门协调,若仍有不同意见,可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由于监理单位失职或决策指导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损失费用。其最高赔额为监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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