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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责任
 
来源:绍兴市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2006-9-16]
    工程监理在施工全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目前具有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 
     
    我们认为监理工作责任虽然重大,但只要分清监理责任的组成,从事情根本入手,在小的基础性责任上负起贵来,那么大的 
     
    的责任就不会光临,更谈不上承担。反之事事处处应尽责任的地方都没有责任到位,那么监理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临身。 
     
    那么监理责任究竟有哪些呢?我们认为监理责任分为:工作责任、经济责任、一般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首先工作责任(质量责任)对任何一个监理人员来讲都同样,任何一项工作完成好与坏,其实就是对工作负不负责任的问题。如果从总监到监理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种具体责任随着各项任务完成而完成,那么就尽到细化责任,与大的责任还存在什么姻缘关系呢? 
     
    对于不同级别监理人员来讲,由于岗位和层次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对于基层人员来说,只要完成单一操作顺序达到质量标准,每项工作尽到责任就可以了,但对其上一级监理工程师来讲,还存在局部责任。几个不同工种,几个不同操作人员能否人人都尽责尽力,那得由监理工程师维持监督、实施与完善了。一句话应有监理工程师去尽责。如果完成了这一局部责任,监理工程师也可以高枕无忧,但又可能有一天会突然从天上掉下重大责任来,把他(她)的光辉人生压塌和毁灭。 
     
    而对于一般性责任来讲是事事处处都存在,你要想回避也回避不了。当发生一般性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要及时总结教训,分析原因,不以责任一般而放过。只有认识到一般责任事故发生时,也就是重大责任事故苗子潜发时,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将一般责任放大,提高到原则高度来处理,才能杀一儆百,杜绝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消除了每天的一般责任事故,就清除了重大责任事故苗头。即日常所说:将重大责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那么是不是只要消灭了局部和一般质量事故,就一定不会再有较大事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故发生呢?对此答案也应该是明确的——有可能照常发生。人总是不愿犯错误的,可当你一心想要回避,或者庆幸多日或较长时间未发生重大事故,一时轻松时,冷不防会在什么地方发生较大事故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前面说了:只要消灭了基层一般质量事故,就可逢凶化吉,避免局部和一般责任,那何来会发生行政和法律处罚事故呢?这是因为极大部分工作责任都是比较明显,显而易见的,但正如此,就会造成假像,令个别人麻痹和疏忽,正是由这放松、疏忽留下了不易察觉的隐患。更何况有些责任事故发生带有隐蔽性,你在明处,它们在暗中,从暗处看明处洞若观火,而从明处观暗处却如一叶障目,比如材料以次充好使用,虽有现场取样、检测复试等程序把关,但在造假可以乱真的今天,这种失误和疏忽却是会发生和客观存在的,这就意味着行政处罚和法律惩处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当这些质量隐患、事故责任发出时,你想回避也回避不了,你想推卸也推卸不了,所以你得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惩罚。 
     
    作为监理,尤其是身为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所负的责任是重大的,面临的惩处也是明确的、严格的。害怕和回避是不可取的,而是否承担重大法律责任的钥匙,却是掌握在监理人员身上,从法定监理归责分析,有违工作精神和实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重大责任可承担的。只要本着诚实、诚心、科学、规范的精神面对工作,牢记四条监理责任,则一定能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圆满完成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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