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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中的工程签证管理
 
来源:建筑网 日期:[2018-3-14]
    1.正确认识工程签证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也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涉及众多的当事人,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加上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使得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随意做出不合理的承诺,盲目采用垫资、压低报价、串标、围标等方式谋取中标,待工程中标后,往往采用假变更、假签证、假协议的方式弥补投标压低价的损失,易使建设方陷入承包商的陷阱。据有关统计表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结算中,通过签证所增加的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左右。可见,重视施工中的阶段控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是提高建设方投资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2.目前经济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时间性、准确性差。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这就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但是有的建设方现场代表不负责任,甚至于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数据不准,在结算过程和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争吵扯皮。

    2.2用词模棱两可、操作性差。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俗称操作性差。

    2.3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造成建设方不必要的投资。如某工程基础施工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却采用砂砾石回填,按送审结算计算,仅此项签证就比用素土回填增加工程造价约12万多元。出现类似签证的情况确实不少,值得深思。在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工程用料并非越贵越好,还应考虑成本,顾及建设方利益。

    2.4涂改签证资料。由于签证资料管理不善,登记不完整,或建设方没留签证资料底稿,有的承包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擅自做主涂改原始签证资料。一旦发现签证有疑问时,也无据可查。

    2.5虚假签证、行贿受贿。在现场签证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不正之风。如施予恩惠,有好处就办事,且有些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没好处就放着不办,或故意刁难,以致出现行贿受贿现象。

    3.具体对策与措施

    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中,现场经济签证不可避免,必然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控制“源头”,堵塞“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建设方的每一项投资发挥最大效益。

    3.1建设方代表素质要求

    3.1.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当好建设方代表的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建设方代表进行现场签证的权力,是保证建设方代表顺利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项目三大目标最终实现的重要条件。作为建设方代表,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努力维护建设方自身的利益,确保投资总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也应公平、公正、合理地对待承包商。

    3.1.2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和经济管理知识,这是当好建设方代表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实现都是建设方的一项投资的实现,建设方代表是代表建设方履行承包合同,因此要求其熟悉《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具备如工程施工、预算等相关专业的初步知识。

    3.2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粗糙、材料规格档次不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等原因都可导致设计变更。因此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建设方代表、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3.3明确签证的权限。目前的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建设方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对于签证的权限应注意以下问题:

    3.3.1对单张签证涉及费用大小的权力限制:建设方应限制项目签证人员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应由建设方工程组和监督组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建设方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3.3.2涉及签证内容的业务权限:项目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各种不同的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认制度。对技术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技术的专业人员实施;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实施;而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署。

    3.4现场签证的管理

    3.4.1工程技术签证的管理:这是建设方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

    3.4.2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它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建设方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建设方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工程定额、相关文件及合同条款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3.4.3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管理:价格签证要符合招标文件和市场行情。价格签证的依据:首先是不得超过投标单位中标造价所规定的同类材料价格;其次要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指导价;再次对建设方供应材料或图纸以外的大宗材料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招标定价;对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建设方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网上询价,通过集体研究,透明决策,确保签证材料物美价廉。

    3.5建立健全签证内容审核制度。现场签证单上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每一个数据都必需正确,有时只是一字之差,引起的造价就相差几倍以上,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内容应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必须和实际相符,并不得超出应签证的范围。这就要求建设方建立明确的审核制度,做到签证形式合法、内容实事求是,手续齐备,不该签的坚决不签,维护经济签证的严肃性。

    3.6现场签证及时签办并编号归档,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经济现场签证要求一式四份(最好按档案要求的份数),各方保存两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结算时无凭据可查。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编号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是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4.结束语

    在工程建设中,只有重视并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并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单位的资金得以高效地利用,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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