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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两难:施工监理那些事儿
 
来源:中华建设网 日期:[2017-11-10]
    建筑监理虽受雇于建设方,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操作起到监督作用,但实际上甲方对监理能否恪守职责持怀疑态度,比起相信监理,大多数甲方更愿意相信自己。

    事实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监理严格把关频繁地叫停工程,虽然是在对甲方负责,但实则触及了甲方的利益,而在此过程中如果沟通不到位,不但会得罪施工单位,还会使甲方怀疑监理,可谓“受累不讨好”。监理常常因为徘徊于甲方和建设方之间“求生存”,进退两难。

    职能被大大弱化

    记者了解到,表面上看,法律赋予监理的权力似乎很大,监理人员看似在履行着“准执法”的监管职能。但实际是多数监理业务由原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技术质量监督局所行使,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相当于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委托”。由于监理企业做为“被委托方”,本身绕不过去的一个执法门坎,就是监理单位属于企业,没有执法权。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只是个“质量检验员”,面对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

    建设方虽然出资聘请施工监理,但这只是迫于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无奈之举。实际上,很多时候代表国家规范的施工监理在甲方看来又有些“碍手碍脚”。例如高校基建处向社会招聘各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而开发商却有技术水平更高且工程经验丰富的工程部,这些都导致了建设方与监理职能的重叠。

    此外,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也是导致监理不被甲方信任的原因。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某些工程建设管理中,监理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能肩负工程进度责任,及不能及时发现质量责任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责任,导致监理人员对工程变更增加项目投资的责任心不强,给甲方留下徒有其名的不良印象。

    不少施工监理人员表面看上去,是常年周旋于甲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获益者”,实则他们是两头吃力不讨好的“受气包”。

    监理“不容小觑”

    但在实际的工程验收中,监理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建设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根据《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项目质量管控是实现项目综合效益,完成项目施工任务的关键。而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完善,将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安全,曾震惊全国的重庆市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事件,引起我国政府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高度重视。

    继綦江彩虹桥事件后,国家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后,建筑监理在工程质量的把关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并且在建设方看来,施工监理更实在的作用在于,面对可能发生的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理可以凭借其人际关系为甲方节省一些成本。一个“好”的施工监理,往往可以准确地找到建设方与行政管理方都愿意接受的方式避开正规程序,“妥善”地解决问题。

    监理双方建立相互信任是“要点”

    面对监理进退两难的处境,业界认为,监理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在处理好甲方与建设方关系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

    要维护社会公正,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要做到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需要监理在协调建设方与行政管理方之间的关系上做到“无利而为”,不要像外界所说的一样只是想乘机获取“灰色收入”;而要做到在执行监理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需发挥名符其实的作用。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上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是联系合同双方的唯一渠道,以避免管理中出现混乱和误解,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谈判解决争端。一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调查,科学地作出判断,以合同为准则,通过协商公正地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监理的公权力。

    如果真想改变监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受气包”的尴尬地位,正如住建部于7月刚刚出台的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格的监理企业,依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授权并支持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施工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理企业的工作,服从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而改善我国建筑监理从业人员“地位”的核心则在于,建设与监理双方需建立起相互信任,只有当监理妥善处理好甲方与建设方的关系,并服务好业主的时候,监理才会在工程验收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为工程监管砌起一道质量“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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