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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社会监理的依存条件
 
来源: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网 作者:庞辉明 日期:[2016-7-29]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已十余年,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施工阶段监理务实的完善。目前监理工作的困难与尴尬主要是社会监理的生存条件异变,使监理工作难于走向正规,甚至造成恶性循环。本文试图就改变这类生存异变提出探讨意见。

    一、尽快结束部门和行业的自我监理。(本文所指的“行业”并非指专业监理公司)。

    在全国6000家监理单位中,隶属部门和行业的监理单位占绝大多数。这些部门和行业都是国家或地方的大部门、大产业,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地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也是由他们来承担。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程中也有招投标的形式,但最终可能以专业特点为由,实质上是“肥水不落外人田”,结果是社会监理极难进入。从而形成部门或行业的自我监理。显然,这类监理与“FIDIC合同条件”所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大相庭径,同时,与国家根据中国国情要求一些重要工程项目进行强制性监理的目的也是背道而驰的。由此产生监理市场缺乏真正的竞争,公允有失,这必然影响监理业的正常发展和提高。

    二、监理取费不能无底线

    我国的监理收费标准低,这已是业内人士的共识,尤其现在仍执行十多年前收费标准,价值规律早已背离。可实际情况是,社会监理如果要接活,只能按公布标准的1/2,甚至1/3竞标取费,才有可能得到监理工程项目。可想而知,社会监理的日子十分不好过,其监理效果也大受影响。其中主要原因是隶属于部门或行业的监理单位与母体经济上不脱钩,许多费用可由部门列支,设备、仪表、器具等部门均可提供。因此,他们完全可以低于收费底线中标,社会监理单位在取费方面当然不是其竞争对手。虽然标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协议条款中有条文规定:“监理酬金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下限,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当事人视若罔闻,甲方当然满意,乙方又无可奈何,还是照签不误。这好像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准也管不了,其实是两败俱伤,监理的目的和效果达不到,监理市场也乱套了。

    三、监理合同必须是一个公正、平等的合同

    由于监理市场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社会监理单位为了争得到监理项目,往往不得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知对自己不利的监理合同,接受相当苛刻条件,使其自己的处境非常困难和尴尬。如在补充条款中有:在防水工程中,如发现一处渗漏,罚监理三万;工期延长一天,罚监理五千;总监一天不在场,罚监理一万……如此条文,使监理工程师背着不平等条约干事,抬不起头,当小媳妇,地位十分低下,难以发挥作用。

    四、独立、自主监理是开展监理工作的灵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工程管理体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环境和建设与施工双方的综合条件,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造价的控制。监理工作需要有独立、自主的工作环境,使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管理综合才能充分地发挥。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并不是为了通过监理使工程能达到最佳效果,而是迫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委托监理,工程就开不了工,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就完全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地位。如在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方面,建设单位为了抢进度,指令施工单位必须在多少小时或多少天完成基础或主体工程,把工程质量完全推给监理,如果出了质量问题,监理单位的监理费就难以讨回了。又如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有的通过监理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就是欠拖不予支付,反过来又要求监理监督其施工进度,否则又是监理工作不力。还有的建设单位根本不通过监理签字就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更有甚者,把监理当为下指令、发通知的附属人员……监理在这种环境中工作,建设工程监理怎么不变味?

    五、监理协会应多做些规范监理市场的工作

    监理协会目前是以培训、考试等工作为主,政府也未授权去规范监理市场的职能,这方面的工作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由于建筑大市场新旧问题积累太多,连年都在整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无力顾及新进入市场的工程监理。作为监理工作的行业组织——监理协会,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监理市场中纠偏扶正,在建筑市场中为工程监理这个弱势群体,尤其是社会监理,伸张公道。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善监理的生存条件,使其高素质的监理队伍能在竞争中在实践中形成。

    综合上所述,改变社会监理的依存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工程监理好像建筑环境母体中一个胎儿,母体不健康,胎儿发育就不健全。生态环境影响着物种生存,工程监理亦然。目前监理工作的种种不到位,其根源大多于此。规范业主行为,规范监理队伍,规范监理市场,为社会监理创造一个依存于“FIDIC合同条件”的环境乃当务之急,与国际接轨,迎接入世挑战也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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