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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来源:江西园林网 日期:[2013-12-1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建设(91)第363号

关于批准《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为提高本市绿化栽植质量,加强养护技术管理,根据我委下达的任务,由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会审,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编号为DBJ08—19—9l,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上海市园林管理局解释,由你室负责出版发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五月廿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确保植物生长繁茂,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参照一九八二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 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均应达到98%。
注:凡因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以及非本职所能控制等原因而死亡的植株,在计算时,则应剔除。

    第1.0.4条 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照明、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要求,应遵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1.0.5条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要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逐步实现科学管理,以求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功能。

    第1.0.6条 各类绿地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按规程指导园林植物的养护技术管理。

    第1.0.7条 各类绿地的专业队伍和专职技术人员应按本规程进行养护管理。

    第1.0.8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

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灌溉与排水

    第2.1.1条 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1.2条 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2.1.3条 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久旱或立地条件较差,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灌溉,对水分和空气温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灌溉,有的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
    第2.1.4条 灌溉前应先松土。夏季灌溉宜早、晚进行,冬季灌溉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第2.1.5条 树木周围暴雨后积水应排除,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速排除。

    第二节 中耕除草

    第2.2.1条 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免丝子等。
    第2.2.2条 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
    第2.2.3条 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土壤不过分潮湿的时候进行。
    第2.2.4条 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 施 肥

    第2.3.1条 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注”: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果木应按有关果木种类不同的养护技术要求进行。
    第2.3.2条 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龄、生长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状等条件而定。一般乔木胸径在15cm以下的,每3cm径应施堆肥1.Okg,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 1.0~2.Okg。
    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第2.3.3条 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高均为25—30cm。
    第2.3.4条 施用的肥料种类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注意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术,并逐步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第2.3.5条 各类绿地常年积肥应广开肥源,以积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施肥宜在晴天;除根外施肥,肥料不得触及树叶。

    第四节 修剪、整形

    第2.4.1条 树木应通过修剪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之间的关系,促使树木生长茁壮。各类绿地中乔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
    凡因观赏要求可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特性对树木整形,将树冠修成一定形状。
    第2.4.2条 乔木类: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
    行道树主杆要求3.2m高;遇有架空线者应按杯状形修剪(悬铃木按“三主六枝十二叉”杯状形修剪);树冠圆整,分枝均衡;树冠幅度,不宜覆盖全部路面,道路中间高空宜留有散放废气的空隙。
    第2.4.3条 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茂繁,分布匀称;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第2.4.4条 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
    第2.4.5条 地被、攀援类: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应促进枝分,加速覆盖和攀缠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援植物要定期翻蔓,清 除枯枝,疏删老弱的藤蔓。
    第2.4.6条 修剪时,切口都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剪口要平整,应涂抹园林用的防腐剂。对过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
    第2.4.7条 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修剪。
    第2.4.8条 果木的修剪应按各类不同果木的修剪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节 防护设施

    第2.5.1条 围栏:为防止人畜或车辆碰撞树木,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条件下,在树木周围用各种栏栅、绿篱或其它措施围栏,兽类笼舍内的树木,必须选用金属材料制成防护罩。
    第2.5.2条 高大乔木在风暴来临前夕,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对树木存在根浅、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大、扶正、疏 枝、打地桩等六项综合措施。预防工作应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
    一、立支柱:在风暴来临前夕,应逐株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缚情况应及时改正。
    二、绑扎是一项临时措施,宜采用8号铅丝或绳索绑扎树枝,绑扎点应衬垫橡皮,不得损伤树枝;另一端必须固定;也可多株树串联起来再行固定。
    三、加土:坑槽内的土壤,出现低洼和积水现象时,必须在风暴来临前加土,使根颈周围的土保持馒头状。
    四、扶正:一般在树木休眠期进行;但对树身已严重倾斜的树株,应在风暴侵袭前立支柱,绑扎铅丝等工作,待风暴过后做好扶正工作。
    五、疏枝:根据树木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尤其是和架空线有碰撞可能的枝条以及过密的树枝,应采用不同程度的疏枝或短截。
    六、打地桩:是一项应急措施。主要针对迎风里弄口等树干基部横置树桩,利用人行道边的侧石,将树桩截成树干和侧石等距离的长度,使树桩一端顶住树干基部,一头顶在侧石上。
在整个风暴季节,还应随时做好检查、补课工作。

    第2.5.3条 抢救工作
    一、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
    二、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对市区和郊区主干道上妨碍交通的和行将倒伏的植株;对于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移送苗圃栽种养护。
    三、风暴过后应及时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第2.5.4条 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2.5.5条 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第六节 补植树木

    第2.6.1条 树木缺株应尽早补植。
    第2.6.2条 补植季节
    一、落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
    二、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第2.6.3条 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

    第七节 枯死树木的挖除

    第2.7.1条 市区、郊区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主要景区的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填平坑槽。非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中其它景区的枯死树木可结合补植工作进行。
    第2.7.2条 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挖除。

第三章 地被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 地 被

    第3.1.1条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期,每年应及时除草、中耕若干次;除草、中耕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第3.1.2条 天气干旱,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早春发芽前期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第3.1.3条 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第3.1.4条 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 的低矮状态。
    第3.1.5条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按不同类群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更新移植。

    第二节 草 坪

    第3.2.1条 草坪中杂草应及时挑除,大型野草更应随时挑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植。
    第3.2.2条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整平和良好的透气性。应适时进行轧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边和树根边的草要修剪整齐;轧草前必须清除草 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轧草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除净。
    第3.2.3条 草坪边上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草边, 保持线条清晰。
    第3.2.4条 草坪发芽以前要进行一次施肥;生长季节可按具体情况追施化肥;土壤干燥时,应及时浇水。
    第3.2.5条 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板结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四章 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 花 坛

    第4.1.1条 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分级养护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 花坛换花除了间种以外,栽移前必须要深耕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
    第4.1.3条 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节 花 卉

    第4.2.1条 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
    第4.2.2条 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应再进行浇水。浇水时应防止土壤冲到茎、叶上。以后的浇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4.2.3条 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4.2.4条 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4.2.5条 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宿根花卉要及时更新;易倒伏的花卉,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5.0.1条 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
    第5.0.2条 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必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
    第5.0.3条 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 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5.0.5条 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伏,并应注意美观。
    第5.0.6条 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树名木应立碑保留。

第六章 防止污染

    第6.0.1条 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应遵照中央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治理。
    第6.0.2条 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畅通、有效。
    第6.0.3条 施用化肥、药剂应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6.0.4条 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6.0.5条 绿地周围如发现有未经估计的污染源时,应调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气体的园林植物。
    第6.0.6条 各类绿地,严禁施用人粪尿。

第七章 防止病虫害和草害

    第一节 防治病虫害
    第7.1.1条 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为害。
    第7.1.2条 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 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7.1.3条 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7.1.4条 加强本市行道树、街道绿地、广场以及水陆交通要道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局部发生严重病虫害地区必须即时治理。
    第7.1.5条 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为害既普遍又严重的“五小、二病”加强防治。五小指是:“蚧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二病指的是:“病毒病、线虫病”还应对“天牛、木蠹蛾”以及“真菌病害”进行防治。
    第7.1.6条 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节 防莠剂的使用
    第7.2.1条 使用防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严禁使用剧毒除莠剂。
    第7.2.2条 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和当天需要量进行配伍;已配伍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7.2.3条 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尤其是生产绿地,必须划出保护行或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7.2.4条 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7.2.5条 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7.2.6条 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7.2.7条 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8.2.1条 各绿化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要及时收集、积累、整理与分析和总结经验。
    第8.2.2条 档案内容
    一、绿地气候、物侯、水文、土质、地形、地下构筑物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资料及调查报告。
    二、绿地建设历史及其发展状况。
    三、植物种类:按植物分类记载,地区名称、规格,来源、栽植年月、生长势和日常养护措施及其成效等。(附录一)
    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五、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总结报告等。
    六、枯死树木凡经挖除后必须记录归档。其内容是:编号地区、树种、规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经过何种措施抢救、挖除人、记录入、主管人性名等。(附录二)

    第8.2.3条 技术档案应每年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本技术规程自颁发试行之日起;以往颁发的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技术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技术规程为准。

附录一: 上海市标准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科技档案植物记录表

   
附录二: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科技档案枯死树木记录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王瑞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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