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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来源:中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日期:[2012-2-9]

    一、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与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

    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2.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3.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建设物资采购合同视标的的特点,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货物供应的时间

    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合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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