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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
 
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0-10-29]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的过程一般要在通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公司检查和甲方(即施工的委托单位,也就是业主,如发展商,下同)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后,由各方做出建筑质量评估意见,再交给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简称“质监站”)由其组织现场的抽查和抽检,并组织验收,由质监站出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然后由甲方向相关的建设主管部门(如建委)提交报告,并交齐相关的文件,在条件具备后,主管部门则发出《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着也宣告整个工程验收的程序完成。 

    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之前,建筑是不能够交付使用的,没有取得该备案表而交楼,属于违规行为。工程验收是单体建筑的验收,如果是商品房,则还需要在其基础上通过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方面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在建筑取得《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由甲方提交报告和申请表,及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人防验收合格证、市政供水合格证、市政供电合格证(即不是临水临电)、煤气、管线的验收合格证、通邮申请表、房地产建设项目登记表、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总体规划平面图等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文件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综合验收,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这时候,整个小区取得“三证一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综合验收合格证,整个小区竣工,可以正式交楼。 

    根据2001年发布的《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十四条内容,可对商品住宅交楼条件有所了解。

    附:第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住宅小区等群体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可以分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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