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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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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物业网 日期:[2006-3-13]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绿地的绿化养护,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工作;
(三)接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
(二)审核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和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和评标办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负责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五)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
(六)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第五条(标的设定)
日常养护招标标的的养护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以及行道树的日常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五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七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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